10.3969/j.issn.1673-1565.2020.05.005
《刑法》第276条之一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理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质上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成立本罪以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为前提,但是,为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劳资纠纷,刑法还规定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等,以从客观上限制犯罪成立范围."政府有关部门"除了包括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外,还包括法院,但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除法院的判决、裁定外,一般属于行政命令,是具体行政行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责令行为人支付(一次)仍然没有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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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计划一般项目"财产犯罪重要问题研究"
2020-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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