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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9.06.015

公安机关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构想

引用
我国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早有法律条文规定与实践,但现有法律条文散列、规定模糊,实践中民警的民事法律素养与调解能力无法与当事人的需求相匹配,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制度与模式急需更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应当参考“枫桥经验”,将社会调解资源重组于公安机关,引入司法确认力量,保证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专业性的同时给予司法确认上的便利,从而构建公安机关主导下的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更好地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公安机关、“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构想

31

D631(国家行政管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4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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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565

37-1432/D

31

201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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