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9.06.00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争议问题分析——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行政规制前置”的罪状设计决定了本罪行为人不具有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故行为人无法以此作为阻却罪责的事由;本罪的入罪路径存在即时犯与隔时犯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均排斥未遂形态的出现,因而本罪只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别;对本罪条文逻辑问题的解析,需要回归到本罪的完整表述上,本罪中各项规定所具有的共同前提——“拒不改正”——具有将各项看似存在冲突的规定一一区隔的功能.据此,本罪中的几项规定之间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罪过形式、认识错误、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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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2016年“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吉林大学横向课题“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务犯罪公诉改革:以ZJ省检察实践为范本的实证研究”;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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