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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8.04.006

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定性分析

引用
我国司法实务中,快递行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监守自盗”行为一般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类似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较高,有些情形下因为涉案金额不足而无法认定为犯罪,引致职务侵占罪认定的落空,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将不该入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作为侵财类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也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盗窃罪也是正确的选择.

监守自盗、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30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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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30

201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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