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欠条的性质及其受侵害行为的定性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1565.2018.02.002

论欠条的性质及其受侵害行为的定性

引用
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当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唯一证据并且对受到侵害的债权具有保护价值时,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普通欠条和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相同.盗窃普通欠条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的,构成盗窃罪.抢劫普通欠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劫罪.抢夺、骗取普通欠条或捡到欠条后撕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骗取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夺罪、诈骗罪.

欠条、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债权唯一证明、盗窃罪

30

D914(法学各部门)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刑法规定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研究”TJFX16-003

2018-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2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30

2018,30(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