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8.02.002
论欠条的性质及其受侵害行为的定性
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当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唯一证据并且对受到侵害的债权具有保护价值时,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普通欠条和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相同.盗窃普通欠条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的,构成盗窃罪.抢劫普通欠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劫罪.抢夺、骗取普通欠条或捡到欠条后撕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骗取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夺罪、诈骗罪.
欠条、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债权唯一证明、盗窃罪
30
D914(法学各部门)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刑法规定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研究”TJFX16-003
2018-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