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法治建设视野下的环境警察制度——以制度建立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为视角
现代环境警察制度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它的建立对于维护国家环境秩序,保卫国家环境安全,震慑、遏制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哲学视角观之,环境警察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属于历史、关系和规范的范畴.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及独立性.环境警察制度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以及能否发挥相应的作用有着强烈的主观性,即体现为环境警察制度的可选择性及可设计性.在此前提下我国环境警察制度必须找准其定位,才能切实发挥其在国家环境监管体系中无以替代的作用.
生态法治建设、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环境警察制度、客观性、主观性、合理定位
29
D631(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环境法治视野下环境警察制度构建研究”12BFX122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