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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5.06.007

论争议海域的"先存权"

引用
"先存权"主要是指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争端国,授权石油公司勘探、开发争议海域海底资源的权利.从国际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海洋法公约规则看,"先存权"属于非法行为.但是从国际投资法和授权国、石油公司母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看,"先存权"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国家实践中"先存权"并不当然无效.一般国家实践对"先存权"的处置方式为:根据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先存权"的不当性,免除授权国的国际责任;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取代"先存权";保留外国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将之纳入共同开发制度中.中国周边未划界海域普遍存在"先存权"的问题.未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时需审慎处理之;中国应要求周边国家停止单独开采活动,与中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同时,中国应在相应的海域采取对等行为,加大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

大陆架、争议海域、先存权、共同开发

27

D993(国际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3JZD039

2016-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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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565

37-1432/D

27

201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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