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5.01.010
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之交叉问题辨正——以“中间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为中心
“中间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的特点,既表现为行贿人“所行之贿”与“所谋之利”之间的非单一、非即时对应性,也表现为行贿人以此作为拉近其与受贿人关系的先期感情投资的性质.此种情形贿赂之“行”与“受”之间的“时空阻隔性”,及其存续于概括性、持续性(主动或被动)行贿过程之中的犯罪特质,一方面,表现出了其与“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不同;另一方面,其也引发了对于此种情形之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贯彻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受贿者是成立普通受贿罪正犯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的质疑与争议.对其的认定,可以通过贿赂犯罪认定理论的重新阐释和“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为其提供法理支撑和规范依据.
概括性贿赂犯罪、“中间感情投资型”受贿、受贿共犯、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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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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