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1.05.004
论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对象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明确取证对象至关重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对取证对象作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对象的权利义务却没有相应完善的规定。在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为出发点的前提下,我国证据调查对象应界定为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持有证据材料的案外第三人,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均需要立法加以规制,以求实现诉讼效率并得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协同主义、诚实信用原则、证据收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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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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