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8.05.007
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其实,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应当分别研究.在行政立法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由申请人和行政主体为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裁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说服责任始终由被申请人承担,推进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举证责任、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推进责任、说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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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作者承担的司法部课题《行政证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6SFB2017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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