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7.04.010
论协作型民事诉讼主体关系
一个典型的民事诉讼关系结构应当表现为三角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协作而非制衡的关系,这种协作关系有的国家设计为由当事人主导,有的设计为由法院主导,从抽象意义上说,这两种设计并无优劣之分,而在制度层面上,设计为当事人主导更加合理.
民事诉讼、程序主体、协作
19
D915.2(法学各部门)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