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7.03.003
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
历史法学以守成性反对革命性,以自发性反对建构性,以相对性反对普遍性,以对自然法学普遍主义的诟病作为思想缘起.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体现在其以归纳、移情、语境作为法学基本方法,主张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相对性,体现了其尊重历史的实证精神.然而,历史法学坚持客观精神发展的线性历史观,以抽象的民族精神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而忽视人的能动性,将法律的合法性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而主张回归历史上的法律,又犯了反历史主义的错误.
历史法学、历史性、非历史性、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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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法的理论(法学))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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