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1565.2007.02.014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引用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三类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准确把握其性质,有利于顺利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有重点地做好鉴定管理工作.目前,相当多的鉴定管理部门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定位为商业性服务机构,并按等价交换原则收取鉴定费用.这种做法是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以及确保司法公正相矛盾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执法环境条件,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盈利性为补充"的原则,并在机构结构与布局、鉴定收费、国家重点扶持等方面予以调整.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盈利性、管理措施

19

D915(法学各部门)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8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19

2007,19(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