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7.02.014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三类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准确把握其性质,有利于顺利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有重点地做好鉴定管理工作.目前,相当多的鉴定管理部门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定位为商业性服务机构,并按等价交换原则收取鉴定费用.这种做法是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以及确保司法公正相矛盾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执法环境条件,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盈利性为补充"的原则,并在机构结构与布局、鉴定收费、国家重点扶持等方面予以调整.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盈利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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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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