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失权的救济——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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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06.03.005

论证据失权的救济——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

引用
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时限(或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使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变为适时提出主义.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给证据失权以适当的救济,并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即:在区分严格证明、疏明和加强法官对当事人举证指导的前提下,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式进行,以期证据失权制度能够兼顾案件真实和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

证据失权、举证时限、救济

18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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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18

2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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