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2.06.013
农村农用地他物权体系建构
随着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现代民法重视物的利用趋势相契合,应重新构建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制度在内的我国农用地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中应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中应包括地押权和让与担保,占有制度中应确认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时效取得.
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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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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