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4.04.004
从土耳其药品案论GATT第3条第8款(a)项之医保药品政府采购
以土耳其药品案为基础深入讨论药品报销能否依政府采购规定限缩国民待遇,解释GATT第3条第8款(a)项政府采购的构成要件.统合WTO专家组、上诉仲裁庭及WTO相关前案对WTO规则下政府采购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归纳土耳其药品案提出的政府采购构成要件,依序分析政府采购中购买和采购的行为主体、政府机构对药品的控制权及药店可否代表政府机构等要件.通过研究WTO成员国:英国、中国医保药品报销制度,探究土耳其药品案对政府采购要件的法律解释,是否限缩政府采购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上诉仲裁庭虽对非政府实体作为购买行为的主体持开放态度,但土耳其的医保药品报销制度因无法满足政府机构参与采购行为的要件,在实务上仍无法构成政府采购,不能主张药店的药品报销属于政府采购.结合三个成员的实际情况,仅有中国定点药店的药品报销制度可以构成GATT语境下的政府采购.
土耳其药品案、政府采购、医保药品报销、WTO上诉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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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2(国际法)
202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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