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3.05.007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困境及其程序控制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适用程序面着临诸多困境,如取证措施的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错位、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备受质疑,审批程序不完善,电子数据的取证范围宽泛,原始存储介质的一体收集模式失之武断,违法电子数据排除困难等.从程序规范化的角度出发,应当以电子数据类型化区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建立多元的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制度,"自侦自批"的审批程序向司法审查转向,引入相当理由的证明标准,电子数据载体的范围限定为"证据之物"与"没收之物",电子数据内容的范围通过关联性加以限制,并完善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取证主体、审批程序、取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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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一般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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