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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23.05.005

移交之后:"托幼一体化"中的国家义务

引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与移交工作,使学前教育领域的普惠性原则从立法与规范性文件中的规范表达成为现实,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但随着少子化的冲击,作为治理与移交政策产物的"民转公"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面临生存危机,此时需要国家履行治理与移交的嗣后责任.推进此二类幼儿园向"托幼一体化"转型,有助于提高幼儿园对抗少子化风险的能力,其本质是国家加大托位供给,履行给付义务."托幼一体化"离不开法治保障,但整合立法不能一蹴而就.可通过摸底排查、指导转型、财政支持等举措,促使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在"民转公"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实现"物理"融合,进而奠定"托幼一体化"的法治基础.

少子化、学前教育、托育、普惠性、国家义务

21

D922.16(中国法律)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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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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