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2.06.005
论受贿犯罪的法益:职务行为不可交换性说的提倡与检视
受贿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判断法益是否适格时应当检验三个方面,即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现有的受贿犯罪法益学说不能经受上述标准的检验."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指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可交换,其中,职务行为既包含收受利益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包含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以及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对不可收买性说的修正,其符合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要求,能够经受教义学的检视,是受贿犯罪的适格法益.
受贿犯罪、法益、不可交换性说、专属性、涵摄性、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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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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