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2.06.002
论《民法典》第940条之解释与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940条的文义解释,约定期限届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若不借助于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事实上也不可能终止.在司法个案中,法院应将《民法典》第940条解释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非法定终止条件.同时,不应当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之条件,对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进行实质性审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与否及其表决程序以及缔约主体资格、缔约程序等瑕疵均不应当影响对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认定.
《民法典》第940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终止、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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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湖南社科基金项目17YBA149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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