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2.03.006
论对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行为的法律规制
未成年运动员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即运动性与未成年性.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体罚暴力、滥用兴奋剂与性侵害等方面.从体系性考察来看,我国对于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行为的现行法律规范有《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兴奋剂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也有诸个条文对此予以了规定.然而,未成年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理念仍较为薄弱,其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对此,应当以修订《体育法》或制定《未成年运动员保护条例》的方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运动员原则,加大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倾斜性权利保护,并从从业禁止、信息公开、强制报告等制度或措施入手,加大对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行为人的惩处力度,从而给未成年运动员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
倾斜性保护、未成年运动员、体罚暴力、性侵害、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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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4(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
202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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