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2.02.007
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因具备合理避税、风险隔离、保护保险受益人权益等功能而备受推崇.然而,我国保险金信托受托人身兼投保人与保险受益人双重身份,法律地位模糊,导致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与运作受阻.明晰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需在厘清规范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受托人的适格性,明晰受托人的保险法地位.需注意的是,受托人的保险法权利以保险金请求权为主,保险法义务则是以最大诚信义务为主的受信义务,保险法责任源于违反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以及滥用多重身份所赋予之权利,责任的承担不因信托条款授权而免责.
保险金信托、适格性、法律地位、规范适用
20
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55
2022-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