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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22.01.008

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及其实现

引用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争议点诉诸于公共领域,接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检视.

律师辩护权、律师执业权、有效辩护评价、有效辩护实现

20

DF715(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FFX061

2022-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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