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6.004
再论无面额股票的功能与引入
股票的去面额化是公司法逻辑的自我精简,反映了普通公司法"功能—自治"路径对欧陆公司法"教义—管制"路径继续处于攻势的现实.既有文献侧重强调股票面额存废的区别.不过更大的区别其实存在于面额股票内部,即严格面额制与宽松面额制之间.假如"同股同权"原则不变,去面额改革不过是"微损微益"式的局部修订.我国长期采取弹性低面额制,股票面额在商法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去面额只是制度对该现实的追认.假如期待无面额股发挥"低出资高持股"和降低控制权成本的工具作用,则需要彻底突破"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原则,并整体重估公司的融资、治理成本.
票面金额;无面额股;掺水股;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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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最高法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新任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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