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4.009
书证提出命令:规范展开、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
以证明权为法理基础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既有助于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取证上的便利,也有助于法院发现真实、作出正确的裁判.《新民诉证据规定》第45-48条对《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创设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通过梳理和分析裁判文书可以发现,书证提出命令在实践中存在制度间异化与混用、客观范围核心地位偏离、救济程序缺失、释法说理不足等问题,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理论当进取、立法应有为、司法须说理,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优化和体系构建需要各个层面的协同配合.
书证提出命令、证明权、书证、证据收集
19
DF713(诉讼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证研究"19AFX026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