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4.008
骗取虚拟财产行为的法教义学阐释
骗取网络虚拟财产构成诈骗罪并不是一个当然的结论,抛开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法律属性的争论,仍需要关注诈骗罪的教义学结构."认识错误"是诈骗罪教义学结构的核心要素,当诈骗行为直接对象为物、机器、网络等"非人对象"时,只要其最终可被转化为自然人,便能满足诈骗罪所要求的"陷入认识错误"这一要素.仅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无法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诈骗,其行为所要求的告知义务在网络空间并不存在,因而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法行为只能依靠虚构事实来实现.
网络虚拟财产、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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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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