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4.006
利他合同制度的法教义学分析——《民法典》第522条的解释论展开
利他合同存在真正利他合同与不真正利他合同两种类型,具有保护第三人信赖、降低订约及履约成本、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多重价值功能.《民法典》第522条为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合同之债的情形.当事人约定利益第三人条款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认定利益第三人约款须考虑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第三人行使拒绝权必须以明示方式,但可向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发出.受益第三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不享有所获利益的处分权.债权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须经第三人同意;债务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则无此要求.
利他合同、合同相对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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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本文受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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