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4.005
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空间
冲突法作为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确定性,同时灵活性也是现代冲突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确定性与灵活性并非不可协调,法官自由裁量作为调节器,除化解法律适用僵化问题之外,还是冲突法软化背景下实现实质正义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平衡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的最佳工具.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冲突规范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较大发挥空间,若权力沦为法官的恣意,无疑会破坏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因此通过相应程序及制度的完善,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适度的空间对涉外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确定性、灵活性、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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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1(国际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释法说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BFX212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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