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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21.03.008

《民法典》"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规定实现路径探析

引用
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是我国《民法典》第1035条之创新规定,是指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需合理适度.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是对"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补充和强化,是我国宪法保障的个人自由、尊严、幸福权利以及加强人格利益关怀的体现.此规定与欧盟GDPR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最小化"原则近似,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创新性.但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仍显笼统,其内涵、范围、细则尚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可能导致监管机构执法力度、执法方式难以把控,进而使信息处理者滥用信息获利等积弊无法根治.真正实现"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需尽快通过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量化规定、明确细则、强化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杜绝信息处理者使用一揽子授权、格式条款授权等手段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GDPR、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数据最小化、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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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21-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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