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3.005
组织法视角下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再思考
由于高校组织法地位缺失,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倒逼高校主体地位的确立已成事实.由于公立高校由政府举办,提供高等教育属于履行行政任务,其法律地位存在公营造物与公法人的争议.从我国实际来看,公法人制度更能确保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专业性与有责任,且符合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下管办分离的现实要求.确立公法人制度后,可创设行政机关与公法主体间新的联结关系来调和民主正当性,通过转化政府规制与提升内部治理确保该制度得以实现.
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公营造物、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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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2019BS110
2021-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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