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2.011
买卖房屋过户不能时的合同解除权——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履行不能制度在德国学理上可继续分为部分不能和全部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我国在处理买卖房屋过户不能纠纷时,可借鉴德国学理上的履行不能类型.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内涵,在部分不能中通过可得利益落空标准,在一时不能中通过不可苛求性之规则或拟制期间之法律手段予以界定.在履行不能时,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0条被排除,原则上不宜再通过解释《合同法》第94条赋予债务人解除权.个别情形中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债务人解除合同.债权人虽享有解除权,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之均衡,在债权人对履行不能有可归责性时需限制债权人的解除权.
履行不能、部分不能、一时不能、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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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92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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