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2.009
民法典视角下身份财产法特殊性的理性化重构——夫妻财产关系的视角
身份财产关系被高度市场理性的财产规则所侵蚀,这正是忽视了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使然.身份财产法的范畴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共有关系四种.身份财产关系被市场化将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平等保护、使家庭伦理遭受裂变.身份财产关系的财产化趋势系由个人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工具理性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背景下,处理好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问题尤为重要.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从弱势分配转变为按需分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亦可用以调适夫妻财产分割,一般财产法在身份财产关系中应当保持谦抑的姿态.强调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需注意两个限度,在横向限度上,财产法的精髓可作用于身份财产法,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在纵向限度上,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家庭价值观的精华应当互相融合.
身份财产法、一般财产法、特殊性、实质平等、婚姻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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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研究项目ZGFYZD-KT201914-01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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