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2.003
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行政诉讼法制论
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一国行政法(治)产生的标志.晚清编订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审判制度法律案,该草案拟仿效当时之德日奥法制,设立行政裁判院.草案编修中围绕旧制度存废和新制度创设所引发的观念碰撞、价值交锋、思想启蒙和体制更张,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设置平政院和行政法院之时,深刻影响了民国时期行政法制的体制建构.作为我国历史上设置的首个现代行政审判机关,北洋政府平政院既继受了清末行政裁判院制度构想中的合理因素,又整合了都察院纠弹百官的职能,其所蕴含的法政智慧值得肯定.在战火纷飞的特殊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在制度创设和文化转型上的标杆意义,远远大于其司法实效.
行政诉讼法制、行政裁判院、平政院、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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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9A299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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