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0.05.010
检察机关办理监察委移送案件难点问题探究——以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办案衔接为视角
监察体制改革后,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被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委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在调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引出了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就办理此类案件如何做好衔接的新课题.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对办案程序、强制措施、认罪认罚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监察委的办案又处于闭环状态,于是存在检察机关对监察委调查和采取的措施难以监督,提前介入的效力发挥有限,退回补充侦查、强制措施变更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惩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和监察委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在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建议通过修正某些法律条款或出台相关规定,解决衔接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监察委、办案衔接、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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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32(司法制度)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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