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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20.05.002

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制定与体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法》(学者建议稿)

引用
鉴于我国现有商事登记立法仍然没有摆脱附属于商事主体法,停留于一事一法或一类一法的分别立法状态,即被分散规定在不同效力等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适用对象的立法文本中,因之,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立法任务和现实课题.比较分析延续分散立法模式、大《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商法通则》模式、统一单行法模式等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的不同学说、主张和方案,基于不同类别、类型、对象、性质、事项的商事登记所具有的同一特征或同质属性,决定了统一、单行的《商事登记法》应是最具可行性、操作性的立法方案.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法》,应选择国家立法、独立立法、统一立法、人大立法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可确定为总则、登记对象与范围、登记主管与管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事项与信息公示、登记档案与证照管理、争诉与救济、罚则、附则等十大部分.

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法、商事主体法、商法通则、统一立法

18

DF59(民法)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化改革研究”11BFX036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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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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