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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20.03.009

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检察机关“主业主责”

引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涉及党和国家监督体制建设的制度性创设,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划拨”与相关检察人员的“转隶”,对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制定位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从制度设计和理论阐述角度分析,监察权与检察监督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公权力,监察体制改革弥合了检察机关承担反贪腐职权模式的逻辑错位,并预留了检察监督制度创新空间.“新时代”的检察机关,无论是“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还是“诉讼与监督双轨并行”,都是在保留“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基础上,重新定位或拓展“主业主责”的尝试.目前,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建议权职能、开展公益民行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司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不少成绩,逐渐回归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

法律监督机关、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权

18

DF83(司法制度)

本文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4批面上资助支持资助编号 2018M641968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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