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0.03.007
论可避免的构成要件错误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构成要件错误无条件阻却故意,而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责任,取决于该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这一处理差异从存在论进路和机能论进路都不能得到圆满解说.故意和违法性认识指向的均是行为人对法规范及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态度.当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于一种对法规范漠不关心的态度,那么对行为人就必须给予和具备违法性认识者相同的评价,即不减轻其责任.这一思路应当同样被适用于构成要件错误之中.当构成要件错误的产生是行为人漠不关心态度的产物和意志支配的结果时,该错误并不能无条件地阻却故意.漠不关心的无认识应该被规范性地评价为一种特殊的故意形态.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应当知道”的规定为这一理解提供了有力支撑.
构成要件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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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本文受教育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编号:201706010383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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