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0.03.003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比例赔偿原则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应关注胜诉利益的合理分配,在坚持胜诉利益当然全额归属于公司的全额赔偿原则基础的同时,有必要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公司利益且全额赔偿原则难以实现公平的场合例外地引入向股东赔偿部分利益的比例赔偿原则.作为异态的比例赔偿原则,应限于案涉公司面临清算、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主体为控股股东或兼具控股股东身份以及部分股东默认或批准了不法行为等有限的情况,并以法院具体利益衡量为必要前提.在操作时,应当以侵权主体的全部赔偿金为基数按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比例计算各股东可以获得分配的数额,并且有权参与分配的股东在分配时应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分配、全额赔偿原则、比例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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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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