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91030.005
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阶段化改革——兼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的公证制度再次引入公众的视野.实际上,公证机构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早于1982年就已出现,立法、司法和理论界自1982年起就对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公证制度问题进行了阶段性的探讨和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认知度和改善了公证员队伍的参差不齐等问题,平息了"执行名义"和"担保债务"强制执行的相关争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由原先的"断崖式"不予执行处理方式,转变为有条件的支持执行处理方式.然而,以往阶段性的改革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此次《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虽然亮点颇多,但是对于阶段性改革所遗留下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未作出较为有实践性意义的规定,应是迫于在当前全国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下,为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将当事人注意力转移至诉讼程序之外,减轻结案压力的无奈之举.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阶段、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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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YJA820017
2020-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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