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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9.06.012

论WTO-DS437案中"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

引用
近年来.《SCM协定》第12.7条"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和争议增加,该规则的适用是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该案中,中方认为,因为美国商务部通过"假设"或"推论"的方式作出不利裁定,而没有依赖记录中的"可获得事实",其在15次调查的48个实例中利用"不利可得事实"作出的裁决与<SCM协定》第12.7条不一致;调查当局必须对记录上的证据如何支持其事实调查结采,以及这些事实调查结采如何支持整体补贴裁定作出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专家纽认为,中国尚未证明美国商务部不依赖于记录中"可获得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美国根据《SCM协定》第12.7条应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观点,但是对于中国提出的完成法律分析的诉求,因故没有完成.为了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滥用,我国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相关规则和案例的研究、对国外违法调查积极提出抗辩、推动"可获得事实"规则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WTO-DS437案、反补贴、"可获得事实"规则、"不利可得事实"规则

17

D996.1(国际法)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

2020-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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