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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10/j.cnki.43-1431/d.20191030.004

反向刷单炒信刑法规制新解

引用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董志超、谢文浩案和钟家杰案虽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及侵害之具体法益存在明显区别.反向刷单炒信本质在于通过恶意降低被害人的商誉、信誉的方式严重扰乱公平、公正、自由、诚信的竞争秩序,并且实质上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反向刷单炒信、网络信用、商业信誉、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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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本文系贵州省2018年度社科规划青年课题"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GZQN27

2020-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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