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90530.011
作为法哲学的法律比较理论
对比较法理论的研究需要在更高的哲学层面来进行审视.从本体论、认识论角度,通过梳理罗格朗、埃瓦尔德、亨瑞、佩奇尼克等几位比较法学者的思想异同,我们可以厘清法哲学与比较法理论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比较法的“跨法域”特征,使得人们对比较法的讨论无法在个别国家法的有效性上来构筑自身的“可比性”基础,因此将法律比较的可靠性基础转移到认识论层面、本体论层面,也就是在法哲学视角下来构建比较法理论的基础将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加稳固的理论观察视角.
法哲学、比较法、法律理论、法学方法论
17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