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9.03.006
论公序良俗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规制
伴随婚外性行为的“去罪化”,性问题更多转向市民社会.性权利的私权属性决定婚外性行为应受“私法自治”的界限——“公序良俗”的制约.公序良俗对婚外性行为的不同评判,根源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公序良俗的一般判断标准的不同.未来我国立法完善应以第三者是否知悉性行为对象是已婚者,区分对待婚外性行为中的财产处分;拓宽离婚理由中过错方配偶的过错范围,以“婚外性行为”取代“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构建兼具时代性与本土化特征的第三者侵权责任机制,严格限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范围.
公序良俗、婚外性行为、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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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18YBA05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公序良俗原则类型化研究”15YJC82006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研究”2016M592417之研究成果
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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