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80119.003
论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条件
法院的审判权力具有一体化的属性,因此能够产生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积极作用.在宪法第 126条明确要求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通过主审法官制度的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对审委会进行合议制改造,加强裁判说理与司法公开,可以为法官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夯实基础.法官问责制度的建设需要遵循程序法治的理念,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业自律相结合.
司法独立、人事监督、主审法官、法官问责制度、法官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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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政府主导推进城镇化的过程正当性研究"14BFX088;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依法规范德化社会建设的技术进路"KYCX17 1948;苏州市法学会一般课题"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理论与实践研究"SFH2017B06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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