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1211.005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人身权裁判研究
选取2011年至2017年时段内的中国法院裁判网上样本裁判,目的是为了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人身权时《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司法适用情况.经分析和总结发现主要存在通知的理解适用、网络侵权的主观要件理解、披露网络用户信息规则不完善、必要措施和抗辩事由适用不统一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对通知统一规定和理解的缺失;法律对于主观要件规定不明晰和注意义务来源、理解差异;法院对于用户信息披露范围和方式等认识分歧;网络侵害人身权的特殊性导致了一般的抗辩事由规则的运用不能完全满足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按照权利的创设理论和私法自治与法定领域界分理论解决通知问题.关于披露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问题,应该结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披露信息目的来考量.个案中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目的判断是否必要.重视网络侵害人身权的特殊性来补充抗辩事由.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人身权、样本裁判
16
DF52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实施研究"11CFX01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