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80322.005
检察院侦查权限度保留之必要性及路径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现阶段的重大改革举措,其主要内容是实现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员会.纵观两大法系国家,侦查权“共享”模式是基本做法,且通过客观辨识我国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发现历年侦查的人数、案件数量较为可观,能够弥补人为性立案“盲区”以及实现法律监督的既定目标.在确定检察院有必要限度保留侦查权之际,可以通过保留检察院机动侦查权或创设新的检察院侦查权的路径实现.
两大法系、侦查实践、机动侦查权、新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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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3(司法制度)
2017年重庆市教委科研规划创新项目“监委会改革视阈下检察权运作机制的研究”CYS17108;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创新项目“监察委员会改革视域下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研究”项目编号2017XZXS-059的研究成果
2018-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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