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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10/j.cnki.43-1431/d.20180322.002

业主交纳物业费义务之法律性质研究

引用
物业费纠纷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常见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少交或拒交物业费的纠纷,法院裁判依据不一,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合同约定义务的认识误区.经过对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经费制度和业主自治组织催缴措施的研究,发现交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并且是由业主自治组织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与我国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存在差异.基于物业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明确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物权行为,厘清业主、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分析法院对于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判决原理.可知:物业费是业主基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履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义务而应当付出的成本费用,因此,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其法定义务.

物业费、业主、准公共物品、物业服务合同、法定义务

16

D923.2(中国法律)

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街区制下住宅小区业主权利的比较法研究”16FXB003

2018-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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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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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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