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ICSID公约》所作通知的性质及效力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9510/j.cnki.43-1431/d.20171221.001

中国加入《ICSID公约》所作通知的性质及效力

引用
ICSID法律制度是当今最为重要的外国投资争端国际性解决机制.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根据其第25(4)条向ICSID发送了一份通知,通知的原意是要限制ICSID对涉中国案件的管辖权.通知作出后至今未改变,其性质和效力在学界具有很大争议,需要予以厘清和辨析.该通知性质和效力的明确对中国完善投资条约的涉ICSID管辖权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ICSID公约、通知、ICSID、ICSID管辖权

16

DF938(国际法)

2017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17YBA274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9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16

2018,16(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