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1221.001
中国加入《ICSID公约》所作通知的性质及效力
ICSID法律制度是当今最为重要的外国投资争端国际性解决机制.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根据其第25(4)条向ICSID发送了一份通知,通知的原意是要限制ICSID对涉中国案件的管辖权.通知作出后至今未改变,其性质和效力在学界具有很大争议,需要予以厘清和辨析.该通知性质和效力的明确对中国完善投资条约的涉ICSID管辖权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ICSID公约、通知、ICSID、ICSID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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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38(国际法)
2017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17YBA274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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