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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10/j.cnki.43-1431/d.20171214.005

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基于《立法法》第99条第2款的规范性思考

引用
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书面提出审查法规、条例的建议,视之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一种有力方式.但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具体规则付之阙如.受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启发,制度的构建由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及实施机制构成.然而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已具备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的制度构建元素,但独缺实施机制.在实施机制中,建立主体间联系的方式是程序的设置.从外部视角来看,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与附带审查机制间暗含耦合;从内部视角来看,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程序衔接与审查标准较为模糊.时此,从外部程序融通和内部程序完善两方面构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实施机制,方可完善《立法法》第99条第2款之规定.

公民、宪法监督、附带审查、耦合、程序

16

D921(中国法律)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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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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