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1026.010
论先期违约中的利益权衡
《合同法》在规范内容上对不安抗辩权和先期违约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先期违约制度注重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在本质上,先前违约不必然以违约责任来解决损失救济,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重视利益权衡的方式,有限制地明确债权人的选择权和债务人的补救权,并且厘清相关风险承担规则,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先期违约、违约责任、利益权衡、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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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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